平台经济治理与行业创新发展的关系
2021-12-08 1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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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摘录:

   创新发展,恢复数字市场的活力是我们政策的目标。要恢复的创新在现阶段是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是基于资本力量低水平重复横向的模式扩张。对中国现阶段而言,最重要是推动监管常态化。


发言内容:

今天的会议主题是平台治理的年终总结,所以我想讲的主题是平台经济治理与行业创新发展的关系。从去年底的风向转变,特别到了今年下半年以来,对监管本身的讨论、担心,甚至质疑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多。这一轮的治理或者强监管,对平台经济行业的创新发展到底是什么样的影响,成为我们必须要去思考的问题。

从监管目标的角度来看,恢复整个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是全球各个国家这一轮强化平台监管的一个共同的目标,大家都致力于恢复本国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我们说监管政策与创新发展并不是天然冲突的关系,监管政策是一个工具,是一种手段。实际上推动创新发展,恢复本国数字市场的活力是几乎所有国家共同的政策目标。

所以说能不能激活行业创新发展的活力,是衡量和评估这轮监管政策效果的重要内容。从这一轮监管的推进看,各个国家都有相似的监管举措。但这在各个国家产生的效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轮监管政策在欧美能不能成功不一定,但是在中国现阶段来说是非常有效和必要的,这是我的观点。

首先从美国来看,近十年来,美国对自己的市场监管政策有一个系统性反思。他们认为过去长期以来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导致整个美国,包括平台经济或者数字市场在内的领域出现新创企业系统性减少的问题和现象。过去二三十年的自由政策,包括对平台的不监管,或者对数字市场反垄断的宽松态度,导致整个美国,超过75%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在不断提高,并认为少数大企业正在控制越来越多的市场,这种竞争的不足阻碍了整个美国经济增长和创新。

这也使得美国整个新企业的组建率下降了50%。我们看中间有一段时间,2009年到2013年这个时间段,甚至在美国新创企业的数量已经少于倒闭企业的数量。这意味着整个美国市场主体数量是在下降的,商业投资和创新都在减少,这是美国的判断。

我们看到在整个数字市场,美国市场高度集中的状态表现的尤为突出,以搜索引擎为例,像谷歌,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包括亚马逊,包括Facebook在社交和电商领域的绝对主导,或者一家独大,就是没有第二名竞争对手的市场集中格局非常显著。这是美国在经过十几年进程之后重新反思过去自由的经济政策,是不是还能恢复或者支持美国未来二三十年的增长。所以我们看到今几年以来美国开始出现政策大的转变。

从欧盟来说,近十年来欧盟也一直在反思,特别近五年以来,欧盟经过系统性的评估,得出来一个结论,就是现有一系列的关于数字市场的监管政策,并未实现其监管目标,即并未为欧盟自己的数字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欧盟的数字市场主要是由美国数字巨头主导,严重阻碍了欧盟本土的数字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所以说欧盟这么多年以来一直是全球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最活跃的地区,巨额的罚款,密集的反垄断调查。但是一通操作之后,欧盟发现,反垄断并未实现为本土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目标,由超级平台实施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或者说为本土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现实的结果是今天看到,在巨额罚款的强监管之下,美国数字巨头在欧盟市场还是一路高歌猛进。他认为反垄断这一套工具在欧洲市场已经系统性的失灵了。

所以欧洲在做出这样一个反思之后,政策也实现一个重大转变,提出了数字守门人法案,这个法案我们认为是基于反垄断又是超越反垄断的新的政策工具和手段,这是对过去政策的一个最新的反思。

我们看怎么理解和评估中国这一轮平台治理,或者怎么理解中国政策的转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在跟行业里面很多专家和企业去交流的时候,大家看到第一个信号是股价的问题,就是资本市场的反应。首先,我们看到一个大的趋势,在这一轮强监管的压力之下,国内主要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确实呈现整体下降的态势,甚至于很多头部企业,甚至缩水了50%以上的市值,这是近一年或者近半年以来整体的趋势,这个大趋势确实存在。这可能是我们评价这个政策非常重要的维度,但是这个维度并不全面。当我们要细细评估每一个具体监管举措影响时,我们发现在大趋势里面,还有很多小趋势。

比如,我们看到反垄断这个事,当2020年12月底,市场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立案调查时,我们发现确实整个资本市场第一反应是阿里巴巴的股价下跌,不光阿里巴巴股价下跌,很多中概股互联网企业的股价都有下跌,但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处罚182个亿出来之后,锤子落地之后,资本市场第一反应是股价上涨。这是我们看到资本市场对反垄断第一案的反应。

然后,我们再看美团反垄断案件,发现当市场总局对美团宣布立案调查的那几天里,资本市场的第一反应竟然没有下降,美团股价还有一轮小的上涨。在对美团处罚宣布的时候,股价更是有一轮上涨,甚至不光美团,整个主要互联网企业都上涨了。这是资本市场对反垄断监管在短期内的反应。

包括互联互通也是一样。我们看到在9月10日到9月17日左右,工信部正式开始公开去约谈腾讯,开了一个行政指导会,这时候很多人觉得对腾讯不利。但我们看见了,其实在整个政策宣布公布之后,腾讯做出整改之后,我们发现资本市场没有给出负面的反馈,而是有一个回升。

所以在大趋势里面,我们看到资本市场对于很多具体的监管政策,具体的时间节点做出了跟大趋势不一样的反应,这是我们看到的第一个大趋势中的小趋势。

还有第二个最重要的就是中美差距的扩大,我们自己每年对平台经济做一个统计,发现从头部平台企业的对比来看,中美差距是在不断扩大的。我们看到近五年以来,中国前五大平台企业的市值平均增长率只有75%,但我们看到美国前五大平台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00%。美国平台虽然更大,但增长速度还更快。所以说看到我们中国平台的全球竞争力是在下降的,或者份额也在下降,这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中展现出来的忧虑。

但是近年来中美差距的扩大,显然不能简单认为是加强监管这个因素所导致的。我们这个统计只有2017年以来的数据!刚才方老师说可能从2014年中美差距就开始扩大。我们跟另外一些专家交流说2015、2016就开始扩大了。所以,不论怎样中美差距扩大绝不是去年以来刚出现的事,这个差距扩大过程跟中国包容审慎的监管过程是高度重叠的。换句话说,当我们给了一个很宽松的政策环境时,发现我国的平台企业并没能追赶上国际巨头。所以说这个差距扩大是一个大的宏观的市场势能的结果,并不是说我们强化监管的政策导致了中国企业中美差异扩大的局面,这是从第二个视角做的观察。

到底怎么理解和评价中国政策,我们看到全球关于数字平台经济,主要是三大阵营,第一阵营是美国,第二是中国,第三是欧盟。我们前面说到,大家的监管目标都是恢复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但具体到每一个国家,要恢复的具体的东西是什么,是不一样的。

美国是要打破系统性的垄断格局,恢复新创企业发展的活力,是恢复整个数字市场的系统性垄断问题。但欧盟是要恢复本土数字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确保欧洲的数字主权。我们看到都是要恢复市场的创新,但是具体的着力点和着眼点是不一样的。当然中国也不一样,中国处于全球老二的位置,中国数字市场所面临的环境跟欧洲,跟美国都有非常重大的区别。

我们的数字市场是垄断问题和低水平重复的恶性竞争问题,同时存在的。我们有垄断问题,但如果做个比较的话,我国数字市场集中问题上并没有美国那么严重。在我国除了极少数领域一家独大外,在大多数领域都有老二、老三的激烈竞争。导致我国整个数字市场,与垄断并存的另一个现象就是不同平台之间,特别是不同派系的大平台之间过度竞争的现象非常严重,包括“二选一”、歧视性屏蔽,不互通等问题都是表现。

所以我国要恢复的创新在现阶段是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主要是要遏制基于资本力量低水平重复横向的模式扩张。把整个生态封闭起来之后,大家在干一件什么事,就是把互联网所有业务重做一遍,在每一个大的平台生态里面,我们看到所有的业务都会被重做一遍,要么是平台自己做,要么是通过资本投资让合作伙伴去做。这既是为什么我们市场上千团大战,百团大战,恶性价格战的问题非常突出。所以我们看,各个国家都是恢复市场创新,但是我们恢复市场创新的着眼点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去治理的那些具体行为是不一样的。

所以我们的平台经济治理事实上面临一个更复杂的局面。首先跟全球一样,我们面临一些共性的挑战,比如并购的问题,自我优待的问题,算法合谋的问题,数据垄断的问题等,这都是全球在平台监管中面临的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其实三大阵营都在干。

但是中国这一轮的监管,包括市场总局、网信办、工信部这一轮的整治,中国还没有完全到共性问题、共性挑战这个层面进行监管,而是在中国个性化问题的层面去进行监管。我们主要针对的“二选一”的问题,恶性价格战的问题,屏蔽封杀的问题等等,在全球都是独一无二的。比如,恶性价格战背后所导致就是,由资本补贴使得市场价格的信号机制发生扭曲,你的服务再好,你的创新再好,用户不会给你投票,没有资本力量的支持是发展不起来的,所以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包括恶意屏蔽链接问题,包括在我国系统性个人信息滥用的问题等等,背后都有这样一个造成市场错配的机制。

所以说这些都是整个互联网,整个平台经济发展的一些表象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中国低水平重复的恶性竞争。还有一个说法是批评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更热衷搞模式创新,实际是把模式创新这个词搞坏了,模式创新也是创新,这没问题,但如果是依托资本优势搞同类商业模式的大规模低水平重复,那就有问题了。

虽然我们各个国家的监管政策大致都是围绕反垄断、数据安全等展开的,但由于具体监管目标的差异,当我们评估各个国家政策效果的时候,是很不一样的。美国的政策效果是待评估的过程,面临全球共性平台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突破口。美国现在也提出来结构性问题,其背后的一个考虑也是觉得基于行为纠偏的监管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平台的数据和算法权力,但是结构性拆分是不是有效,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号。

包括欧盟政策,我们觉得可能会面临一个系统性失灵问题。欧盟是一个数字产业后发国家如何实现数字产业超越的问题,已经不简简单单是一个竞争政策问题,在欧盟希望依靠竞争政策去实现恢复本土数字市场创新活力的目标可能面临系统性的挑战,无法达不到这样的政策目标,这是我们的一个判断。因为数字产业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

整体来说我们有三条结论,第一,由于中美欧数字市场环境不同,同样的政策在欧美不一定有效,但是在现阶段中国来看是有效,而且是必要的。第二,基于市场逻辑的监管,不会对行业创新发展产生致命性的影响,现阶段看,还是建议以市场行为监管政策为主来推进这一轮的平台监管。当我们说大趋势里面有小趋势,这个大趋势是怎么产生的,大趋势的产生是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并不是由市场行为监管政策本身所导致的。

现阶段对政策预期的稳定性是高于管和不管的本身,特别在管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政策预期的稳定。就是显而易见的滥用行为,或者显而易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该认定违法性质就要认定,不要让市场处于模糊的认识。对中国现阶段而言,最重要是推动监管常态化,就是大家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对《反垄断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稳定预期,在这些法下哪些是能干的,哪些是不能干的,有一个常态化,把表面的行为统统治理清楚之后,再来看下一轮监管的时候,怎么更好的深入到数据的问题,算法的问题,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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